(2017)云0826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邢振京与黄成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振京,黄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6执21号申请执行人:邢振京。被执行人:黄成刚。本院在执行邢振京与黄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储蓄情况,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穷尽执行手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同意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庆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凯。审判员 黄庆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