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娜娴与甘礼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娜娴,甘礼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453号原告:陈娜娴,女,1991年10月11日生,汉族,教师,住赫章县。被告:甘礼安,男,1987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陈娜娴与被告甘礼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陈娜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娜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建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仁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