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执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冯海啸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冯海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4执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地址: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甲64号。负责人:李二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冯海啸,男,198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成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江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越兴审 判 员 师 甲人民陪审员 王振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