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2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田明亿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明亿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2刑初5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明亿,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于广西天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天峨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3月5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天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峨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以峨检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明亿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长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明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4日,天峨县八腊瑶族乡甘洞村黄家洞屯的韦某1办新房喜酒期间,被告人田明亿酒后随意殴打韦某1、罗某1。经天峨县公安局技术鉴定,韦某1、罗某1二人损伤均达到轻微伤程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明亿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并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被告人田明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韦某1、罗某1的陈述,证人韦某2、韦某6、罗某3、罗某2、田某、韦某3、韦某4、韦某5、兰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物价鉴定结论书,韦某1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罗某1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以及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明亿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并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明亿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明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明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5日至2017年7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韦光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岑朝毅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