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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彭开星与游国碧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467号原告:彭开星,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万福,凤冈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游国碧,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彭开星与被告游国碧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开星于2017年6月26日以本案涉及权属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本案涉及权属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开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彭开星承担。审 判 员 王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剑钦书 记 员 罗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