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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刑初189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无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3月2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谷毅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7日晚8时许,被告人钟某驾驶其牌号为湘F×××××的小型面包车,搭载黎随意、王某、邱某、易奇林四人前往平江县梅仙镇玳璋村。黎随意和易奇林下车找到陈信兵(已追诉),向其购买了一小包毒品冰毒。黎随意和易奇林返回后,被告人钟某驾驶其面包车往平江县梅仙镇三里村方向行驶,并将面包车停放在三里学校附近的山上。后黎随意、王某、邱某、易奇林四人在被告人钟某的面包车上吸食了从陈信兵处购买的毒品冰毒。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及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湘F×××××小型面包车的物证照片;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验报告等书证;证人黎随意、王某、邱某、易奇林的证言;被告人钟某的供述与辩解;微信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吸毒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毒罪,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被告人钟某的刑期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原刑拘的16天已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晚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文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