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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民终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时云芳与徐建明民间借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云芳,徐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民终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时云芳,女,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利平,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明,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上诉人时云芳因与被上诉人徐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泽州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时云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段新娥审判员  崔胜利审判员  程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重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