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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明楚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李明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743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113号。被执行人李明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明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明楚已经履行完本院作出的(2015)怀鹤民一初字139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怀鹤民一初字139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黄雄剑审 判 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 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