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固安县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红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固安县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红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2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县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京南绿洲小区一期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679930131K。法定代表人:马永生,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华,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霞,女,汉族,1977年11月9日出生,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上诉人固安县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红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2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固安县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固安县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固安县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固安县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铁刚审 判 员 丁德松代理审判员 郑培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曦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