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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执6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枣阳神虎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项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神虎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见合摩擦材料有限公司,项辉,谢务军,陈杉,陈宇琦,余国庆,唐延明,李冬梅,何开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6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枣阳神虎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被执行人四川见合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项辉,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谢务军,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陈杉,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陈宇琦,女,1992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被执行人余国庆,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唐延明,男,195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李冬梅,女,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被执行人何开勇,男,1971年10月28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83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四川见合摩擦材料有限公司、项辉、谢务军、陈杉、陈宇琦、余国庆、唐延明、李冬梅、何开勇共同偿还枣阳神虎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欠款xxxx元及利息,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后,四川见合摩擦材料有限公司、项辉、谢务军、陈杉、陈宇琦、余国庆、唐延明、李冬梅、何开勇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枣阳神虎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见合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名下,xxxx牌小轿车予以查封、扣押。二、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枣阳神虎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限被执行人四川见合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查封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或变卖,以清偿所欠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育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