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2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福涛与福建和创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青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涛,福建和创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青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909号原告:张福涛,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福建和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科技园D#2层。法定代表人:宇露,职务董事长。被告:中国青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盖房民,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涛与被告福建和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青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福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福涛负担。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