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9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超与方飞、方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超,方飞,方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9982号原告:成超,男,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杨菁,浙江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飞,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方垚,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原告成超与被告方飞、方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超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审 判 长 沈树强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人民陪审员 何达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