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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9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超与方飞、方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超,方飞,方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9982号原告:成超,男,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杨菁,浙江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飞,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方垚,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原告成超与被告方飞、方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超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审 判 长  沈树强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人民陪审员  何达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