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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涂加树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涂加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563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35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8321-0。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被执行人:涂加树,男,194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涂加树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浠土资执罚〔2016〕04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以及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的内容,经审查,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对浠土资执罚〔2016〕04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以及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建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