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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行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田克芳与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克芳,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06行初89号原告田克芳,女,1953年7月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孔令泰,该局局长。本院受理原告田克芳诉被告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撤销行政登记一案后,经审查,本案被告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在连云港市××区,根据苏高法电【2014】631号文,连云区人民法院承担海州区范围内的行政案件集中化审判工作,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移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蒋丽萍人民陪审员  周月平人民陪审员  朱春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怡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