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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518灌南美汇印刷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堂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灌南美汇印刷有限公司,江阴市堂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518号原告灌南美汇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经济开发区青岛路。法定代表人卢新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启荣,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堂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锡澄路1030号。法定代表人蔡洪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可勋,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灌南美汇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堂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灌南美汇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灌南美汇印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灌南美汇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