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金姬、余美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姬,余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1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杨金姬,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子荣,男,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余美兴,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杨金姬申请执行余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的(2017)闽0721民初27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美兴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金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借款本金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工商、车辆、房屋、土地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余美兴在银行有存款信息,其相应的帐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余美兴在房产、车辆、土地、工商等部门亦无信息登记。另查,被执行人余美兴系顺昌县岚下乡政府公务员,有工资及住房公积金收入,其工资及住房公积金均已被本院依法扣留。截至2017年6月26日止,申请执行人杨金姬尚有借款本金借款本金188362.07元及利息未受偿还。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美兴在银行有存款,其相应的银行存款11718元已被依法冻结并扣划,且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该款。被执行人余美兴工资、住房公积金已被扣留,住房公积金79919.46元已被提取且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该款。现因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拥军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春英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