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6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3号。负责人王波,行长。被执行人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西部化工市场1幢1号。法定代表人但尚蜀,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标的48778778.9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已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48778778.97元,被执行人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48778778.97元及逾期利息。二、终结本院(2017)川01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