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高峰与被告赵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峰,赵悦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81民初243号原告:李高峰,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现住原平市。被告:赵悦春,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现住原平市。原告李高峰与被告赵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高峰、被告赵悦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高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赵悦春偿还借款43万元及利息35872元(至2017年2月22日)并从2017年2月23日开始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赵悦春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2016年年底被告给付原告李高峰9700元的利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应予确认并在卷作证。李高峰提供的证据有:借条2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赵悦春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高峰与被告赵悦春系同事。被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原告借款35万元,约定利息2分。2016年11月8日借款8万元,约定利息3分。2016年年底被告赵悦春给付原告李高峰9700元的利息,后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11月8日的借款约定月息3分,违反了国家民间借贷有关利息的规定,不予支持,应该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悦春在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偿付原告李高峰借款43万元并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直到全部还清本金为止(其中350000元从2016年10月12日起计算利息,80000元从2016年11月8日起计算利息),2016年年底被告赵悦春给付原告李高峰9700元的利息从应收利息款中扣除。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续瑞君审判员 赵春慧审判员 宗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利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