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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传海、刁家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海,刁家财,陈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陈传海,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刁家财,男,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陈慧,女,1969年5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市。身份证码:341181196905261847。申请执行人陈传海与刁家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皖1181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传海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0000元,未执行标的1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刁家财、陈慧欠债很多,长期在外躲债。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陈传海约谈、并吿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王 俊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