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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162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子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