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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南昌市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仁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202号原告:南昌市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伟平,经理。被告:曾仁英,女,1965年10月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原告南昌市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仁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小端审判员  付南平审判员  万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