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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0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绍晴,杨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117号原告:杨绍晴,男,1962年9月12日生,苗族,住天柱县。被告:杨建国,男,1971年1月15日生,苗族,住天柱县。原告杨绍晴诉被告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绍晴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绍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 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紫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