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更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石良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石良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475号罪犯李石良,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捕前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原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玉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李石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于2015年1月21日送广西平南监狱(现改名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无变动。执行机关西江监狱提请广西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在西江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江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李石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5年度监狱表扬(奖励14分奖励分)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累计奖励分106.2分。执行机关根据该犯上述改造表现,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贵检监(西江)意【2017】4号减刑建议书,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西江监狱报请对罪犯李石良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该犯已经全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但是尚未缴纳没收财产35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石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石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8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 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