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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永康市芝英丰江不锈钢经营部、应永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康市芝英丰江不锈钢经营部,应永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797号申请执行人永康市芝英丰江不锈钢经营部,住所地永康市天行不锈钢综合市场内204号至206号摊位。法定代表人周玲爱。被执行人应永武,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康市芝英丰江不锈钢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应永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应永武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应永武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