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贾素苗、邓伟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素苗,邓伟仓,张健,刘会义,刘进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93号申请执行人:贾素苗,女,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固安县。申请执行人:邓伟仓,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固安县。被执行人:张健,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刘会义,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刘进顺,男,194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贾素苗、邓伟仓申请执行张健、刘会义、刘进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7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健、刘会义、刘进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贾素苗、邓伟仓、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龚万桥人民陪审员 刘庆辉人民陪审员 焦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