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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辖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葛军与恩和毕力格、孟根敖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管辖指定管辖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通 知 书(2017)内04民辖44号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你院就原告葛军与被告恩和毕力格、孟根敖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报请我院指定管辖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本案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因被告孟根敖都系你院干警,你院不宜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指定你院将此案移送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审判。你院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将全部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检齐,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移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