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辖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葛军与恩和毕力格、孟根敖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管辖指定管辖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通 知 书(2017)内04民辖44号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你院就原告葛军与被告恩和毕力格、孟根敖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报请我院指定管辖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本案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因被告孟根敖都系你院干警,你院不宜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指定你院将此案移送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审判。你院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将全部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检齐,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移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