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1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华荣与王月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荣,王月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1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华荣,现住昔阳县新西街。被执行人王月仙,昔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4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月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月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月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756.4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春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