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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更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庞天庆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庞天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404号罪犯庞天庆,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晋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正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了(2014)正刑初字第126、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天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2014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8年7月24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庞天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用实际行动表明悔罪决心;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奖励:考核记功2次,考核表扬4次。罚金30万元、违法所得18万余元未缴纳。2009年6月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4月2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河北省鹿泉监狱检察室同意该意见)。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干警和其他服刑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庞天庆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庞天庆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天庆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28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嘉良审判员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