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水英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水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11402号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逸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艳,女,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唐水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明,男,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周公司”)与被告唐水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欣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艳、被告唐水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欣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124元(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31日。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0年与上海绿地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向其购买涉案房屋。根据开发商与原告签署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由原告提供,物业费为14.5元/平方米/月。被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欠缴物业费,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唐水英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之前物业费一直付的,不交钱是有特殊情况的。因为台风导致楼上漏水,物业一直不修,造成了被告巨大损失,木地板都坏掉了,所以才不付的。高温天的时候一个星期空调坏了,员工好多都中暑了。空调管爆裂,导致被告房屋积水,被告2017年1月11日付了20万物业费,付的就是2015年10月-2017年5月31日的物业费,付了20万,余款没有付。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经查明,被告欠缴2015年12月至2017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14,511.60元属实,被告应予及时交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2015年10月-11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提供的物业费发票显示其物业费已缴纳至2015年11月,故原告的该部分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水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欣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4,51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唐水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诚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艺闻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