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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8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王良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王良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8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良应,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与王良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良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良应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芮泽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