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2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正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273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称杨正安,男,199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自称缅甸人,国籍不明,捕前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正安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6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正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日,勐海县公安局民警在打洛镇中缅边境220号界桩中方一侧开展巡逻,当日18时许,将驾驶无牌蓝色弯梁摩托车载着一名男子沿中缅边境220号界碑附近的非法通道偷渡入境的被告人杨正安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正安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身份查询函、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正安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通过非法通道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正安案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正常的国(边)境管理秩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正安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依法没收,由勐海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玉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