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执恢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李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李桂荣,徐军荣,徐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9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79038462-6。代表人邓晓东,行长。被执行人:李桂荣,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徐军荣,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水利局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徐洋,男,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军荣、李桂荣、徐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477484.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殿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