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文俊与高眉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俊,费弟云,高眉,谢琼,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2220号原告:李文俊,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初,重庆市大足区邮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华,重庆市大足区邮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费弟云,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高眉,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谢琼,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号500109000006274),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三元村15社。法定代表人:费弟云,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俊诉被告费弟云、高眉、谢琼、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文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费弟云、高眉、谢琼、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俊撤回对被告费弟云、高眉、谢琼、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9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5109元,由原告李文俊负担。审 判 长 李玉辉代理审判员 张 群人民陪审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