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谭光锐、王德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光锐,王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359号申请人谭光锐,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建始县。被执行人王德伟,男,198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恩施市,现因犯诈骗罪在宜昌监狱服刑(判决刑期至2026年7月20日止),本院在执行谭光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德伟退赔经济损失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在宜昌监狱服刑,且在本辖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大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