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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梅榕、薛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梅榕,薛碧华,薛秋贵,薛正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1883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机构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孙志明,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高、林全喜,系原告单位主任、信贷员。特别代理。被告:吴梅榕,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薛碧华,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薛秋贵,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薛正雄,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梅榕、薛碧华、薛秋贵、薛正雄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减半收取计652.5元,由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绍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孝武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