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4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韩增瑞与刘志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增瑞,刘志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691号原告原告韩增瑞,男,1967年7月6日生,汉族。被告刘志稳,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增瑞诉被告刘志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增瑞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增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增瑞撤回起诉。审判员 闫学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