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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韩增瑞与刘志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增瑞,刘志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691号原告原告韩增瑞,男,1967年7月6日生,汉族。被告刘志稳,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增瑞诉被告刘志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增瑞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增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增瑞撤回起诉。审判员  闫学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