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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潘民光、吴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民光,吴小军,杨伟标,钟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544号申请执行人潘民光,男,1974年8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吴小军,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杨伟标,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钟晓敏,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民光与被执行人吴小军、杨伟标、钟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伟标、吴小军外出去向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钟晓敏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5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