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正永、王永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永,王永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688号申请执行人:王正永,男,1956年3月2日生,汉族,济南正仕达汽配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王永常,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上海一创投资有限公司副总,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正永与王永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民终89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通过查询公安部车辆信息、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银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予会审判员 邵兴波审判员 王惠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