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织金鑫顺汽车租赁行、张憬申请执行刘兴文车辆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织金县鑫顺汽车租赁行,张憬,刘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24号申请执行人织金县鑫顺汽车租赁行。申请执行人张憬,男,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兴文,男,1987年5日12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织金鑫顺汽车租赁行、张憬申请执行刘兴文车辆租赁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织金鑫顺汽车租赁行、张憬以发现(2016)黔0524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错误,织金鑫顺汽车租赁行、张憬需要申请再审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4民初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如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