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莽、桂雄与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新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莽,桂雄,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新江,陈作栋,颜坤阶,黄文清,涂辉,王也,桂红珍,湖北楚雄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428号原告:王莽,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原告:桂雄,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上列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军,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孝感市城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1808602189。法定代表人:陈明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颜新江,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陈作栋,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被告:颜坤阶,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黄文清,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被告:涂辉,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第三人:桂红珍,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第三人:王也,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天仙路乾坤阳光小区。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89********。第三人:湖北楚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孝感市孝南区毛陈镇古井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58246009XK。法定代表人:王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原告王莽、桂雄与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新江、陈作栋、颜坤阶、黄文清、涂辉、第三人桂红珍、王也、湖北楚雄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王莽、桂雄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莽、桂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莽、桂雄撤诉。本案受理费39830元,减半收取19915元,由原告王莽、桂雄负担。审 判 长 余月明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人民陪审员 程 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芸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