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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焦敏涛与李涛、左金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敏涛,李涛,左金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856号原告:焦敏涛,男,汉族,农民,系廊坊市大城县人,住安新县。被告:李涛,男,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唐县。被告:左金铭,男,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原告焦敏涛与被告李涛、左金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焦敏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敏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焦敏涛负担。审判员  张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雪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