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焦敏涛与李涛、左金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敏涛,李涛,左金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856号原告:焦敏涛,男,汉族,农民,系廊坊市大城县人,住安新县。被告:李涛,男,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唐县。被告:左金铭,男,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原告焦敏涛与被告李涛、左金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焦敏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敏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焦敏涛负担。审判员 张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雪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