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雨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580号罪犯张雨,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河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4月11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8月2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张雨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雨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张雨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审判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