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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964号原告: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为宁津县城南环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张海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袁军,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原告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有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军的诉讼,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津县三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爱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