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8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艾国辉、杨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国辉,杨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第条、,第第第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8执18号申请执行人:艾国辉,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个体业主,住江西省南丰县,被执行人:杨魏,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个体业主,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0民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52、53、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工资收入70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700000元的财产、收益(含在有关企业中应得到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及投资权益或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庆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