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9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卫杰与广州享褍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杰,广州享褍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9615号原告:王卫杰,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广州享褍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晓军,职务不详。原告王卫杰与被告广州享褍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褍德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卫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享褍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卫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950元;2、依据食品安全法由被告给予原告购物款的十倍赔偿金9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0日,王卫杰在享褍德公司在阿里巴巴商城开设并经营的店铺购买了50盒黄精养肾茶,购物款实付950元,当天支付。后王卫杰收到享褍德公司通过圆通快递发送的货物,单号500345782228,收到产品后发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产品中含有蛹虫草,卫生部关于批准蛹虫草作为新资源食品公告规定,蛹虫草的不适宜人群为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示不适宜人群。但是涉案商品仅标注了孕妇及未成年人不宜食用,未标注食用真菌过敏者。被告享褍德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享褍德公司经营的涉案产品黄精养肾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卫计委在2009年第3号公告中明确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新资源食品系可以食用的对人体无毒无害的物质。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标注了“原料名称、主要成分、食用方法、不适宜人群”等应标注的内容。涉案产品中不含人参。蛹虫草的不适宜人群不包括哺乳期妇女,故王卫杰所称涉案产品应标注而未标注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无事实依据。产品标准问题与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混为一谈,故王卫杰要求享褍德公司返还购物款及要求赔偿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原告王卫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享褍德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王卫杰所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6日,王卫杰在享褍德公司开设在1688.com网站上的网店购买了黄精养肾茶50盒,支付购物款950元。涉案黄精养肾茶标签记载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黄精养肾茶;配料表:玛卡、牡蛎、枸杞、黄精、铁罗汉、蛹虫草、龙眼肉、甘草等名贵药材;规格:3gX30包每袋;食用方法:每次1包,每日2次;不适宜人群:孕妇及未成年人。庭审中,王卫杰称涉案商品未标注生产日期。经询问,其同意退还涉案商品,涉案商品其已食用2盒。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享褍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王卫杰通过网络形式从享褍德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涉案黄精养肾茶,支付了货款、并实际收到商品,双方成立事实上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涉案商品为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不符合上述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另,卫生部发布的《关于批准蛹虫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载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其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食用量≤2克/天;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本案中,涉案黄精养肾茶应为预包装食品,其配料表中含有蛹虫草成分,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应当标明的事项。根据卫生部的公告,蛹虫草作为新资源食品,应当完整标注食用真菌过敏者不适宜食用,如不按规定标示,则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且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因此,享褍德公司明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王卫杰要求享褍德公司退还货款950元并按照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95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享褍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卫杰货款912元,原告王卫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广州享褍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所购买的黄精养肾茶48盒,如未退还部分,按照每盒19元在应退货款中予以抵扣;二、被告广州享褍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卫杰赔偿金9500元;三、驳回原告王卫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享褍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卢赞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