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漯河市金运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漯河市金运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云山,河南尚成律律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漯河市金运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运,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漯河市金运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豫民终41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漯河市金运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仍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对漯河市金运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漯国用(2007)第002907号,面积5421.90平方米]、房产所有权(证号为漯房权证市字第01010466**号,面积247.66平方米;漯房权证召陵区字第200800131**号,面积1392.32平方米;漯房权证召陵区字第200700034**号,面积310.56平方米;漯房权证召陵区字第200700034**号,面积310.56平方米;漯房权证召陵区字第200700034**号,面积310.56平方米;漯房权证召陵区字第200700034**号,面积310.56平方米;漯房权证市字第01010466**号,面积210.33平方米;漯房权证市字第01010464**号,面积81.54平方米;漯房权证市字第01010466**号,面积15.48平方米;漯房权证市字第01010466**号,面积20.71平方米)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漯河市金运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以及地上附属物(详见驻中亚资评报字[2017]第02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0一七年六日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