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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青岛亚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门窗分公司、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岛市一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亚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门窗分公司,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岛市一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9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亚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门窗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刘家下庄社区。法定代表人于华,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岛市一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241号。法定代表人谭海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亚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门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6)第42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6)第42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 雷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