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彭山英与北川好顺新矿业有限公司、饶全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山英,北川好顺新矿业有限公司,饶全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6执30号申请执行人彭山英被执行人北川好顺新矿业有限公司、饶全君申请执行人彭山英与北川好顺新矿业有限公司、饶全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川0726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时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726执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没有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厚全审判员 李安禄审判员 余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