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7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2017)粤0303民初7302号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7302号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商业街144号2楼。法定代表人:李国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晖,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65号凤凰会馆605号。法定代表人:乔海燕,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芹,女,系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燕娜,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十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每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二十案共计人民币1000元,每案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二十案共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天姣审 判 员 洪沪淞人民陪审员 巩新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焦恩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