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曲飞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曲飞,李学彬,白景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894号原告: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民主街新华社区国际花苑步行街86号。法定代表人:王鹏,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艳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友,系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飞,其他自然状况不详。被告:李学彬,现住敦化市胜利街西安社区。被告:白景伟,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飞、李学彬、白景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2元,减半收取3031元,由原告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